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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追讨

公司欠债无财产,怎么追股东?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06-24 浏览量: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独立法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一般来说公司股东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实践中存在很多公司作为债务人应承担责任没有财产,而公司股东却很富足的情况。如何追加股东责任?笔者整理了以下几种可行的情况与实践操作方法。

  一、执行阶段

  根据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在执行阶段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前提下,如存在以下情形,债权人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对债务承担责任。

  (1)股东未足额出资

  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以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

  (2)股东抽逃出资

  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以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3)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可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5)股东未正常清算公司即注销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另行起诉股东担责

  上述《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股东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时,债权人可在执行阶段要求其对公司债务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但对于目前中国绝大部分公司都是认缴资本制情况下,并未区分股东到期未缴纳的欠缴与未到期故未缴两种情况,故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不过很快九民纪要进行了明确,存在以上情况视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作出了如下规定,在关于公司纠纷案件审理的第六条中“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两种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它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实务中,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公司债权人可以另行起诉未届出资的股东,请求其对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通过股东会恶意延长出资的,也可另诉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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