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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婚姻调查公司 录音证据必须满足的4个条件 才能被采纳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02-16 浏览量:

  日常生活中,许多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会采取录音的方式记录事件发生的过程。一旦发生纠纷,则以录音作为支持自己的证据。这种录音是否合法?法院是否会予采纳?

  重庆婚姻调查公司 实践中录音资料能够作为有效证据被法院认定,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录音取得过程中必须在合理场所进行,切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他人的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由此取得的录音资料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

  根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关于‘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的规定,法复[1995]2号批复所指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应当理解为系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定明确了该司法精神。

  2、对方的言语必须是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与威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3、录音资料的内容需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可进行剪辑,需要原始状态呈现,谈话内容音质需要清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

  4、录音资料必须要有其他证据佐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三)的规定,要确认录音的证明力,录音要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无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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