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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电子邮件可以做为离婚证据吗?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2-05-16 浏览量:
  

     在正式决定离婚之前,夫妻一方要多注意收集另一方的过错行为,比如婚姻不忠、虐待、遗弃等暴力行为在家庭收集 到这些证据后,我们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样可以更多的分割对方的财产,减少损失。所以,当我们离婚时 ,我们可以调查能证明对方过错的婚姻,发现电子邮件是离婚的证据?   

  

     03010明确规定:   

  

     (一)一方重婚的证据;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3)家庭,暴力的证据,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4)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在离婚诉讼中,照顾子女和妻子利益以及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也使得无过错方需要向法院证明造成婚姻破裂的过错方 确实有过错。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婚姻关系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配偶存在上述过错行为,其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才能得 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一般来说,以下证据可以用来证明配偶一方有法律上的不法行为。   

  

     离婚时婚姻调查那些可以证明对方有错,发现电子邮件是离婚证据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婚姻关系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配偶存在上述过错行为,其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才能得 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一般来说,以下证据可以用来证明配偶一方有法律上的不法行为。   

  

     1.配偶自认   

  

     一般来说,当事人认为自己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一般都是真实的。因此,夫妻一方承认自己有非法同居或者与他人重婚 等法定过错行为的,人民法院通常会采纳这种承认。   

  

     口供可以有多种形式,但一般来说,口供不仅仅是在法庭诉讼中,其他场合也有。如果口供反悔,法院不予承认,无 过错方单方面主张其配偶口头承认有法定过错,人民法院一般难以认定。所以配偶的承认应该有他自己的书面承认,比如 保证书,自白书。或者用录音或者录像的方式固定他的口头自认。   

  

     2.音频和视频录音   

  

     配偶的法定过错行为也可以录音录像。由于录音录像的直观性,这些法定错误行为的证明是很有说服力的。但需要注 意的是,同居或重婚的录音录像应连续稳定,以证明非法同居的事实。比如,如果只是一次性的床上强奸,就很难认定非 法同居的事实。   

  

     3.证人的证词   

  

     在某些情况下,一些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中立人士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同居事实。例如,如果婚姻的一方 确实在外面与他人非法同居,其配偶与第三者租住房屋的房东的证词是非常有效的,可以提交给人民法院。但这种证据一 般很难获得。需要注意的是,一些无过错方往往会要求一些朋友证明其配偶有法定过错行为。但由于证人充满主观性,其 证言的真实性难以保证,而且出来作证的一方与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关系良好。因此,人民法院难以相信证人证言的 真实性,一般不予采纳。所以一般情况下,最好不要向法庭提交证人证言。   

  

     4.其他证据   

  

     有很多方法可以证明一个事实的存在。在某些情况下,单一证据或某一类证据很难证明配偶一方有法定过错,因此需 要组成的一系列证据链来充分证明配偶一方有法定过错。例如,如果配偶与他人同居,您可以收集支付物业费、取暖费和 电话费的文件,收集双方在租赁和房屋,的合同,然后看看这些证据是否能有效证明双方同居或重婚的事实。如果你想离 婚赔偿dama   

  

     1.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方的行为与受害方利益的损害之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而且这种违 法行为既然发生在离婚案件中,也与夫妻关系的破裂有因果关系,是婚姻破裂的原因。   

  

     2.夫妻一方有违法行为的,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另一方没有过错。另外,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必须是故意的。   

  

     3.夫妻一方有法定违法行为的。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实施了破坏夫妻双方家庭关系的行为,这是婚姻法所禁止的—— 与他人同居。也就是说,有配偶和婚外异性的人,不以夫妻名义,把生活稳定地维系在一起。   

  

     4.违法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即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对另一方配偶造成了既遂的财产、人 身和精神损害。   

  

     1.电子邮件在民事诉讼中被用作证据。例如,中国《婚姻法》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   

    2.收藏时,首先要了解电子邮件的特点。与其他形式的电子证据不同,电子邮件的特点是每个电子邮件用户必须 有一个电子邮箱。每个电子邮箱的用户名、帐户名、密码都是唯一的,电子邮件的邮件头有发件人、网址、收发时间。但 是,如果这些信息被其他人掌握,其他人就可以使用你的邮箱收发或删除邮件。当然可以     

 

,对于一般人来说,直接在收件箱中修改文件并不是容易的事,因为收件箱中的文件为只读文件,拒绝修改 。即使将其另存,也只改变其位置,并不能改变其属性。

 

    

      3、尽管如此,在实际审理案件中,仍有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所以我建议当事人如果要 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话,一定要请公证人员进行公证,公证时要注意:电脑系统是正常运行的,没有被病毒所侵袭。 且自打开电脑到查看邮箱到打印邮件这一全程都进行公证,形成书面的证据材料后连同装有邮件的游盘一并交给法院,在 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对邮件的内容给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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