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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新婚姻法,关于孩子抚养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08-25 浏览量:

  对老一辈来说,离婚是一件难以启齿的事情,所以五六十年代的人即使感情早已破裂却也始终不愿离婚。大多人都能将就着过一辈子,不过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离婚不再那么不好意思。在这种变化下,离婚率不断升高,2020年全国离婚占结婚比例高达45.9%。其中引起纠纷的也不少,很多夫妻在离婚过程中,最烦恼的不是财产问题。

  而是孩子问题,毕竟每个孩子都是父母的心头肉,双方在血缘上有着直接联系。虽然说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可许多父母在离婚时还是不免要争夺抚养权。案例:王某与肖某于2010年11月登记结婚,2013年12月经试管方式生下一对龙凤胎,子名王某甲、女名王某乙。起初夫妻感情尚好,但还是随着时间的变化,逐渐产生了厌烦。

  新生命的诞生并未能阻止这对夫妻的感情破裂,隔阂反而随着照顾孩子问题上越来越深,最终闹到了离婚的地步。《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起初想到两个孩子,且提起诉讼离婚前两人刚因为琐事吵了一架,认为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

  故而法院驳回了2016年8月、2017年3月,王某提起的两次起诉请求离婚,经两次起诉离婚失败。王某并不放弃,与肖某的感情也未能愈合,遂第三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纠纷几年,王某与潘某确无和好之可能,法院应对此诉讼离婚予以同意。不过就抚养权问题,王某提出王某甲由自己抚养、王某乙由肖某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

  起初判决两个孩子跟随肖某共同生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依然坚持最初的想法,那么孩子的抚养权究竟该如何判?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总的原则是,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若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又或是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其他原因的,可随父方生活。

  两周岁以上子女,父母双方皆要求随其生活的,一般根据有利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则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二无其他生育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另外子女单独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照顾孙子、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的优先条件。除去这些考虑条件之外,最必要的便是有利孩子,以孩子在成长中的心理需求、精神需求等方面出发。王某与肖某的孩子已满两周岁,按后一种条件考虑,一审时主要考虑孩子的年龄特征、尽可能降低因父母离婚带给孩子的不利影响。

  尽量不要人为地将两个从小一起长大的孩子分离,尤其还是这种双胞胎,从出生便一起生活的孩子。二审在这个基础上,又增加了出生后至今的生活状态等因素,离婚前两个孩子一直跟着王某的父母生活。两个老人愿意并且有能力照顾孩子,肖某的工作性质又是早出晚归坐班制,仅有年迈母亲照顾两个孩子。

  给出二审调解:幼儿园毕业前,周一到周六的白天依然由爷爷奶奶负责照顾和上学接送,晚上肖某下班后接走。周末由肖某照顾,幼儿园毕业后,再另行安排。实际上来说《婚姻法》有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孩子随谁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不是说父母各直接抚养一个,便可以不管不直接抚养的孩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有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婚姻法》第二十一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的给付,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好,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

  相关法律有大概标准,即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没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按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再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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