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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刑法大修作出四方面修改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12-27 浏览量: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出四方面修改,主要涉及证券犯罪、非法集资、洗钱犯罪等10个条文。

  一是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惩治力度。一段时间以来,中国证券犯罪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也发生一些性质十分恶劣的案件,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危及市场秩序。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聚焦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和修订后的证券法相衔接,对欺诈发行犯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作了修改完善。

  主要包括: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刑罚,加大罚金力度;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完善非法集资犯罪规定。针对实践中不法分子借互联网金融名义从事网络非法集资,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和极大危害民众财产的情况,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同时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个人和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处罚力度。

  三是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通过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断绝支撑“套路贷”“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获利基础。

  四是完善洗钱犯罪,加大境外追逃追赃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犯罪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将实施一些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明确规定为犯罪,同时完善有关洗钱行为方式,增加地下钱庄通过“支付”结算方式洗钱等。作上述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等规定的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包含所有犯罪,“自洗钱”可以单独定罪。为依法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积极推进防范风险等重要领域立法”。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大惩治金融乱象力度作为专题进行研究,占修改的比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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