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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别任性,请保护好你的征信,婚姻是大事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9-11-22 浏览量:

  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委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婚姻登记中的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将面临14项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招录(聘)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哪些行为属于婚姻登记严重失信?

  所谓婚姻登记严重失信,是指在结婚或离婚登记过程中,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利用假名字、假身份证或冒用他人名字等进行婚姻登记,致使婚姻登记信息失真虚假。当事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1.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

  2. 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

  3. 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4. 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人将面临14项联合惩戒:

  1)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

  2)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招录(聘)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4)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认证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7)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不得参加道德模范、五四青年奖、三八红旗手、全国五好文明家庭、最美家庭等评选,已经获得荣誉的予以撤销。

  8)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为律师、教师、医生、公务员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9)供入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相关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

  10)设立认证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信息作为金融机构对拟授信对象融资授信审批时的审慎性参考。作为选择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信息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

  11)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申请补贴性资金支持。

  12)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时,在企业申请海关认证企业时,不予通过;对已经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供重点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参考。

  13)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申请律师、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认证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新闻工作者、导游等资质资格认证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相关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于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户口簿、证明材料或者有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4)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

  民政部基于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严重失信名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

  最高人民法院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判决或调解离婚、撤销婚姻登记、宣告婚姻无效、宣告死亡等案件信息与民政部交换和共享。

  公安部将婚姻登记当事人及其配偶的身份信息、死亡信息通过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与民政部交换和共享。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通信信息与民政部交换和共享。

  卫生计生委将婚姻登记当事人及其配偶的死亡信息与民政部交换和共享。

  签署本备忘录的各相关部门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后,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将联合惩戒的实施情况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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